大學生寒假打工,老闆耍賴不給錢怎麼辦?

半島全媒體記者張昌威通訊員郝蕾

小王是一名大三學生,寒假期間在一家快餐店打工想掙點零花錢,開學前夕,原本約定好的工作時間已經結束,但老闆承諾的"工資"卻一直遲遲沒有到賬。多次催促無果後,小王有點慌了神,他該如何要回自己被拖欠的"工資"呢?

要幫助小王維權,首先得確定小王和快餐店之間的關係。根據1995年原勞動部頒布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的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利用寒假勤工儉學打工的小王與快餐店之間實際上存在的是勞務關係而不是勞動關係。雖然小王與快餐店之間未簽訂書面形式的合同,但當雙方之間協商工作內容以及薪資時,就通過口頭約定訂立了勞務合同。因此,小王可以選擇和老闆進行協商,或者收集證據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快餐店支付報酬。

現在,大學生利用課餘時間或者寒假暑假等假期勤工儉學,自己通過打工增加社會實踐並據此獲得相應的報酬以補貼學費,已成為比較普遍的現象。但是,學生們打工遇到不良企業,不按照約定發放打工報酬的情形也時有發生。青島市勞動保障監察局提醒,大學生在兼職前要具備必要的法律知識和風險防範意識,提高警惕性和鑑別力,盡量與雇主簽訂書面的勞務合同,若實在沒有條件訂立書面合同,也應該提前準備好被"欠薪"時維權所需要的證據,比如能證明在該單位兼職的事實的證據,關於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薪資具體金額以及支付時間方式的證據等。一旦兼職報酬被拖欠,學生們也不要忍氣吞聲、自認倒霉,而是要積極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維權還要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兼職大學生應該在雇主拒絕支付薪酬三年內進行維權,否則訴訟時效超過會導致維權不能。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大眾報業·半島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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